上海狗收容中心在哪里?
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收容的依法登记犬和无主犬,应当通知养犬人领回,养犬人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不领回的,视为无主犬收养。
《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、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。本市实行养犬许可制度。养犬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许可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饲养犬只。
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,应当为犬只佩戴登记标识,由成年人牵领,避让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和儿童。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、电车、轨道交通车辆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。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,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。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,应当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时间并为犬只戴嘴套,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、犬笼,或者怀抱。违反前款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